1、商标异议申请以下情况不予受理: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;不符合申请人主体资格的;异议理由不明确、不符合规定的;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的;同一异议人就相同事项再次提出异议的。
2、法律依据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,商标局不予受理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:
(一)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;
(二)申请人主体资格、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 定的;
(三) 无明确的异议理由、事实和法律依据的;
(四) 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、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 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。